(2017)浙0782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红民、牛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民,牛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3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红民,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牛莉,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红民、牛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红民、牛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郑红民、牛莉在义乌市稠江街道柯村老年协会开设赌博场面,从中抽头获利,抽头所得用于二人生活开销。2017年2月8日19时许,郑某1、龚某、郑某2、王某1、郑某3、吴某1、王某2、陈某、金某(均已行政处罚)在该老年协会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押注赌博。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赌资人民币57800元。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牛莉向义乌市公安局后宅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红民、牛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1、龚某、郑某2、王某1、郑某3、吴某1、王某2、陈某、金某、吴某2的证言,抓赌现场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郑红民、牛莉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红民、牛莉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牛莉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红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红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牛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