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六团与新疆一棵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六团,新疆一棵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六团,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法定代表人:李玉虎,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一棵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彩路。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六团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一棵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六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63元,减半收取3031.50元,由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六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婷婷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