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执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于梅琴、山东玉鼎投标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梅琴,山东玉鼎投标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字第1267号申请执行人:于梅琴,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山东玉鼎投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华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于梅琴与山东玉鼎投标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