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廉某、张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张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291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廉某(曾用名廉某某),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费县。2002年9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某),男,1973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德洋,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某、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德洋,被告人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廉某、张某甲以有能力帮助他人安排有编制的工作、到大学读书、部队调动等为由骗取张某乙、王某等人钱款。其中,被告人廉某骗取王某、张某丙等7人共计30.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骗取张某乙4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6月,被告人廉某以有能力帮助王某的儿子王某某办理到本科院校读书为由,骗取王某5万元,赃款被其挥霍。2、2014年7、8月间,被告人廉某谎称自己在临沂大学工作,以有能力帮助张某丙的儿子张某办理到曲阜师范大学读书为由,骗取张某丙6.5万元。赃款被其挥霍。3、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廉某谎称自己在临沂大学招生办工作,以有能力帮助高某某的女儿高某办理大学调专业为由,骗取高强8万元。赃款被其挥霍。4、2015年5月,被告人廉某谎称其姐夫系北京军区司令员,以有能力帮助王某的儿子霍某办理到士官学校读书为由,骗取王某3万元。赃款被其挥霍。5、2016年3月,被告人廉某谎称自己系临沂大学教授,以有能力帮助李某朋友的孩子办理合格证优先录取到临沂大学为由,骗取李某2万元。赃款被其挥霍。6、2016年3月,被告人廉某谎称其表姐夫系武警总队副司令,以有能力帮助吴某某的孙子吴某办理部队调动为由,骗取吴某某4万元。赃款被其挥霍。7、2016年6月,被告人廉某谎称自己在临沂大学工作,以有能力帮助赵某乙、孙某的侄女安排到较好的小学就读为由,骗取赵某乙、孙某共计2万元。赃款被其挥霍。8、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自己认识市委秘书,可以帮助张某乙的儿子张某及其他亲友安排到学校、环保局、人社局、执法局等单位工作,且保证在职、在岗、在编为由,多次骗取张某乙现金共计4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家人退赔张某乙损失,双方已和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张某乙、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石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廉某、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廉某、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廉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中我没有拿到钱,其他的无异议,我认罪,第七起中的二万元我确实没有拿,被害人当时看到我酒喝多了,怕我拿着不放心。被告人张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对于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希望给我机会让我重新做人。辩护人李德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有以下从轻情节,被告人张某甲以前从未受到过刑事处罚,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已退还被害人张某乙全部损失,被害人张某乙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廉某、张某甲以有能力帮助他人安排有编制的工作、到大学读书、部队调动等为由骗取张某乙、王某等人钱款。其中,被告人廉某骗取王某、张某丙等7人共计30.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骗取张某乙4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6月,被告人廉某以有能力帮助王某的儿子王某某办理到本科院校读书为由,骗取王某5万元,赃款被其挥霍。2、2014年7、8月间,被告人廉某谎称自己在临沂大学工作,以有能力帮助张某丙的儿子张某办理到曲阜师范大学读书为由,骗取张某丙6.5万元。赃款被其挥霍。3、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廉某谎称自己在临沂大学招生办工作,以有能力帮助高某某的女儿高某办理大学调专业为由,骗取高某某8万元。赃款被其挥霍。4、2015年5月,被告人廉某谎称其姐夫系北京军区司令员,以有能力帮助王某的儿子霍某办理到士官学校读书为由,骗取王某3万元。赃款被其挥霍。5、2016年3月,被告人廉某谎称自己系临沂大学教授,以有能力帮助李某朋友的孩子办理合格证优先录取到临沂大学为由,骗取李某2万元。赃款被其挥霍。6、2016年3月,被告人廉某谎称其表姐夫系武警总队副司令,以有能力帮助吴某某的孙子吴某办理部队调动为由,骗取吴某某4万元。赃款被其挥霍。7、2016年5月,被告人廉某谎称自己在临沂大学工作,以有能力帮助赵某乙、孙某的侄女安排到较好的小学就读为由,骗取赵某乙、孙某共计2万元。赃款被其挥霍。8、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自己认识市委秘书,可以帮助张某乙的儿子张某及其他亲友安排到学校、环保局、人社局、执法局等单位工作,且保证在职、在岗、在编为由,多次骗取张某乙共计4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家人退赔张某乙损失,双方已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廉某、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乙、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石某、赵某甲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廉某、张某甲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廉某庭审中虽又辩解未收到指控第七起中赵某乙、孙某所交款项,但对其已收取该2万元现金未出具收条的事实,有被害人赵某乙、孙某的陈述充分指证,被告人廉某也有明确供述,其当庭否认并无合法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廉某有诈骗前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对其还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愿意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可予适用缓刑。对辩护人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的量刑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害人王某、张某丙等人的财产损失30.5万元由被告人廉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雪峰代理审判员  于晓娜人民陪审员  王福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守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