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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宋雪宏与杜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雪宏,杜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916号原告:宋雪宏,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杜丽珍,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宋雪宏与被告杜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雪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雪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宋雪宏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宣文代书记员 王 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