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郑银红与李星、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银红,李星,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3165号原告:郑银红,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李星,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何江,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李星、何江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成,包头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银红与被告李星、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郑银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银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银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郑银红负担。审 判 长 宋维民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人民陪审员 杜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茹广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