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玉华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86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华,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秋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9月21日12时左右,在商城县上石桥镇杨寨村刘木厂组沙河地段,被告人王玉华与蔡某1、蔡某2、邵某因纠纷登上刘某3停放在沙河内的大采沙船,后被告人王玉华窜至该采沙船船尾的柴油机处,将沙子灌入该柴油机的机油箱等部位,致使该柴油机损毁。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损毁的柴油机价值人民币845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玉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8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玉华辩解,2016年9月21日上午,其和刘木厂组其他村民阻拦刘某3沙场采沙,因该沙场与村民们没有达成协议,其无采沙证。其和蔡某1、蔡某2、邵某一起登上了采沙船,但自己没有向船上的柴油机灌沙。经审理查明:刘某3与付某合伙在商城县上石桥镇杨寨村刘木厂组沙河地段开办采沙场,相关手续正在申请办理之中,尚未与刘木厂组部分村民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9月21日上午,听到刘某3启动采沙船,被告人王玉华等刘木厂部分村民前去阻止,致使采沙船停机。12时左右,被告人王玉华与蔡某1、蔡某2、邵某登上刘某3停放在沙河内的大采沙船,后被告人王玉华窜至该船尾的柴油机处,将沙子灌入该柴油机的机油箱等部位。15时许,采沙船师傅想把漂浮在河中间的采沙船开到岸边,启动发动机后,发现机子被灌沙,该柴油机已无修复价值。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损毁的柴油机价值人民币84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王玉华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以及王玉华系传唤到案的情况。3、视频截图照片2张证实,2016年9月21日上午,王玉华上身穿白色格子T恤衫在刘某3沙场。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刘某2经营商城县恒运通汽配维修有限公司。5、刘木厂组全体村民签名的情况反映证实,刘某3采沙场与该村村民矛盾由来已久。2016年9月21日,村民在阻止刘某3采沙时,王玉华对采沙船的柴油机里放了一把沙。6、商城县公安局上石桥派出所及王景宜、胡行涛出具的3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5日,王景宜、胡行涛对王玉华讯问时没有刑讯逼供和诱供情形,王玉华承认在采沙船柴油机灌沙子。(二)证人证言:1、证人蔡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3采沙场没有办证,对群众没有补偿,群众就不让开采。那天,其和蔡某2、邵某、王玉华登上了采沙船,只有王玉华到船尾柴油机旁去了。2、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实,那天阻止刘某3采沙,其最先上船,蔡某2、邵某、王玉华也登上了采沙船,没有看见谁往船尾柴油机灌沙。蔡某1站在船头没有往后走,其快走到柴油机时就退回了,王玉华到柴油机跟前去了。3、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那天阻止刘某3采沙,其和蔡某2、蔡某1、王玉华登上了采沙船,在船头站了一会,头晕自己就下船了。王玉华和蔡某1到船尾去过。其没有往柴油机灌沙,也没有注意其他人灌没有灌沙。4、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那天听说刘某3采沙场试采沙船,其就到现场看看。11时许,其围着刘某3的两条采沙船看过之后,就到沙场简易房附近站着抽烟,这时看见有四个人爬上大采沙船,其中三个人在船头看看就下船了,另外一个穿白色格子褂子的人在船的出沙口的地方抓了两把沙后,走到船尾发动机跟前,把沙往发动机里灌。后问付某是否认识那个穿白色格子褂子的男人,付某说那人叫王玉华。5、证人祁某的证言证实,9月21日上午,其在刘某3采沙场附近的钓鱼。11时许,见10多人在沙场吵。接着有三四个男人登上那艘大采沙船,有一个穿灰白色格子短袖衣服的男人走到船中间往下蹲,手向下抓了一下,然后就到船尾柴油机旁伸着头看,接着用手往柴油机上“护”东西。6、证人程某斗的证言证实,其在刘某3采沙场开大船。2016年9月21日上午,当地老百姓不让采沙。其就把大船停在岸边,后见四个人登上船,跟刘某3说时,刘某3说让他们上去。下午3时许,其发现船飘到河中间,就撑个小筏子到船上准备把船开到岸边,一启动柴油机,从排气筒里喷一股沙。其赶紧将机子熄火。检查机子,发现机子里都被窜上沙子,后跟刘某3说了。到其离开沙场,这机子一直没有再启动过。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木厂生产队队长。因补偿款的问题,有10多户到刘某3沙场捣乱。一开始,他们就商议如果沙场还斗,他们就把机子“护”上沙,其劝他们不要破坏人家东西。王玉华被逮起来后,才知道他把柴油机灌上沙了。刘某3那艘采沙船至从9月21日后就没再开动过。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3采沙船上的柴油机是台从报废汽车拆卸下来的旧机子。经过检修发现,这台机子的机油箱、进气增压机都被灌上沙子了,后又启动,致使这个柴油机的缸盖、四组合、连杆、大小瓦、曲轴报废。如果没有破坏,这台机子值9000元左右。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固始县开一个小型造船厂,经营采沙船。2016年8月下旬,卖给刘某3一艘采沙船,连发动机是24万元。这台发动机是旧的,裸价9250元。(三)被害人刘某3、付某的陈述证实,其二人在杨寨村刘木厂地界的沙河搞了一片沙场,采沙手续正在办理之中。2016年9月21日上午,用一艘小采沙船试采一下,刘木厂的群众就来阻止,说补偿没有到位。接着就停采了。下午16时许,师傅开启大采沙船时,发现柴油机机油箱被人灌了沙子,没法启动。沙子应该是王玉华灌的。因为,王玉华先上船,在船中间出沙口蹲了一下,后到船尾,同时贾某看见是穿白色格子的人(王玉华)灌的,蔡士友、蔡某1、邵某也上船了,但都是站着看看就都下船了。这之后,没有人再上过该船,柴油机也一直没有动了。柴油机是潍坊牌的,价值16000元左右。(四)被告人王玉华庭前做过多次供述,包括有罪、无罪供述;当庭供述自己只是上采沙船了,没有对柴油机灌沙。(五)鉴定意见:商价认字[2016]1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在认定基准日损毁的一台潍柴WD615/290柴油机价格为8450元。(六)现场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图2张、现场照片5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辨认笔录1份证实,贾某辨认出王玉华的情况。(七)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1张证实,案发当天王玉华身穿白色格子T恤衫在现场。讯问王玉华、询问程某斗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各1张证实,讯问王玉华和询问程某斗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8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玉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玉华虽辩解其只是到船上,未向柴油机灌沙,但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玉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胡文江审 判 员 邹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福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露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