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谢广利与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广利,谢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907号原告:谢广利,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辉,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广利诉被告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