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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冷晓英与孙泽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晓英,孙泽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239号原告:冷晓英,女,1973年9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孙泽译,女,1988年2月5日生,回族,个体经营户,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冷晓英诉被告孙泽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冷晓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晓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冷晓英负担。审判员  谢贤斌特邀调解员陈露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天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