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冷晓英与孙泽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晓英,孙泽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239号原告:冷晓英,女,1973年9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孙泽译,女,1988年2月5日生,回族,个体经营户,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冷晓英诉被告孙泽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冷晓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晓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冷晓英负担。审判员 谢贤斌特邀调解员陈露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天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