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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贤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贤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971号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欧彬,党委书记。被告:王贤洪,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贤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窦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