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会敏与姜涛、李秀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敏,姜涛,李秀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312号原告张会敏,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姜涛,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李秀年,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敏与被告姜涛、李秀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会敏于2017年4月1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涛、李秀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会敏在案件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斯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