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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赫林华、丁秀清、张连忠、戴祥乾、祝万良、关淑燕、张连明、穆青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赫林华,丁秀清,张连忠,戴祥乾,祝万良,关淑燕,穆青峰,张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图县。代表人肖博兴,主任。被执行人赫林华,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丁秀清,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连忠,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戴祥乾,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祝万良,男,194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关淑燕,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执行人穆青峰,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连明,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赫林华、丁秀清、张连忠、戴祥乾、祝万良、关淑燕、张连明、穆青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8)安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安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龙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