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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游子华诉筠连县社会保险局、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子华,筠连县社会保险局,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27行初1号原告游子华,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张晓斌,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筠连县社会保险局。法定代表人何敏,局长。第三人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帮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仁旭,筠连县沐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子华诉被告筠连县社会保险局、第三人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筠连县社会保险局、第三人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游子华承担。审 判 长  邓培刚审 判 员  曹 建人民陪审员  田顺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卿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