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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乔润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字第28号申请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薛永刚,职务:理事长。地址:和顺县新建街。被执行人:乔润德,男,汉族,1957年2月4日生,和顺县青城镇新庄村人,住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乔润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润德支付申请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6778.35元、案件受理费740元、执行费13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乔润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8870.35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彦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