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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青源、王清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源,王清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王青源,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王清衍,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王青源与被执行人王清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清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青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清衍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84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660元、诉讼费398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阿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