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陈海晴、滕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晴,滕玲玲,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晴,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滕玲玲,女,198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9号。主要负责人:孙文华,该分行行长。上诉人陈海晴、滕玲玲因与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海晴、滕玲玲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海晴、滕玲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审 判 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