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吉林市邑兴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国,吉林市邑兴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监3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国,吉林亚泰物贸发展公司经理(系原福达特种汽车配件经销部业主),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邑兴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街1557号。法定代表人:孙学广,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建国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邑兴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2006)吉民再字第23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0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吉林市邑兴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已按该判决主文第三项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并按判决主文第二项提供了经营性租赁房屋,但申请执行人周建国拒绝接收。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吉中执恢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民再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原执行裁定以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房屋为由,终结执行,但案件并未实际执行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民再字第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应继续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吉中执恢字第29号执行裁定;二、继续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民再字第23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毅韬代理审判员 季海滨代理审判员 李会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