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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成与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黄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路安居工程第三幢五单元二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3382Q。法定代表人:王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成,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9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762元,减半收取4881元,由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彭海波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