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执字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尹启兰与梁均、梁红赡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启兰,梁均,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书记员  张慈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586号申请执行人尹启兰,女,汉族,出生于1943年3月1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执行人梁均,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5月2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执行人梁红,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月2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执行尹启兰申请执行梁均、梁红赡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均已全额向申请执行人尹启兰支付了医疗费、赡养费共计6300元,因被执行人梁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其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字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福建人民陪审员周兴义人民陪审员李富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慈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