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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5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海喜与李志富、李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喜,李志富,李志强,李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5084号原告:郑海喜,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志富,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志强,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志红,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喜与被告李志富、李志强、李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海喜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海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郑海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龙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