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苏鑫政阳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政阳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59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江苏鑫政阳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阳。申请人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鑫政阳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苏0582民初4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鑫政阳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鑫政阳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褚 军人民陪审员 孙振才人民陪审员 秦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