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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字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鲁桂宝与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桂宝,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字444号原告:鲁桂宝,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电焊工,住芜湖市镜湖区,现住芜湖市。委托代理人:李致远,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长江路与港湾路交叉口广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建,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鲁桂宝诉被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桂宝撤回起诉。审判员  XX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音 乐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