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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邓生与韦华富、卢肖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邓生,韦华富,卢肖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678号原告黄邓生,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韦华富,男,1988年1月8日出生,住信宜市。被告卢肖妮,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信宜市。原告黄邓生诉被告韦华富、卢肖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原告黄邓生于2017年4月20日以对被告卢肖妮的姓名未核实清楚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邓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邓生负担。审 判 长  罗维斯人民陪审员  邓志强人民陪审员  符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