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郫县财政局与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郫县财政局,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郫县财政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负责人:何弢。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郫都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武。申请执行人郫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郫县财政局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2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目前暂不宜进行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止)。二、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止)。三、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止)。四、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贰年(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