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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5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姚木兰、张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木兰,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5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姚木兰,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岩,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聊城大学体育学院教师,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姚木兰与被执行人张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岩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其名下有鲁P×××××号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一辆、鲁P×××××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两辆车辆,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被执行人张岩名下有位于聊城鸿顺家园1号楼1—1093号房产一套、位于聊城卫育路地税巷1号楼121室房产一套,本案在审理中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被执行人张岩在聊城大学体育学院工作,有工资收入,但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其银行工资账户。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