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伟诉与钟伟、吕袁媛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164号申请人:郑伟,男,汉族,1983年4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钟伟,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伟诉被申请人钟伟、吕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钟伟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申请人郑伟以其所有的川A7××5D大众牌汽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钟伟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或冻结担保人郑伟价值1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