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鹤山市美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沙坪镇君华宾馆、林万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美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沙坪镇君华宾馆,林万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058号原告:鹤山市美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西路40号美雅办公大楼3楼。法定代表人:梁国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树志,是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胜,是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鹤山市沙坪镇君华宾馆,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号之二。经营者:蔡美娟,女,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林万开,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鹤山市美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沙坪镇君华宾馆、林万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鹤山市美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美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计474.50元,由原告鹤山市美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本院不作收退)。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