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缴金玲与李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缴金玲,李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549号原告:缴金玲,女,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办公设备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李琰,女,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缴金玲与被告李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缴金玲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缴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