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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宫吉祥与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吉祥,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会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民初792号原告宫吉祥,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王昕,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建设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白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杭朝辉,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会渠,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宫吉祥诉被告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公司)、李会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吉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昕,被告新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树山、被告天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杭朝辉、被告李会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宫吉祥诉称:2015年4月7日,我和被告天方公司签订《内墙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承包天方公司位于建设路与陕州路交叉口北50米处前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老年护理合建综合楼的内外墙与卫生间地板的全部劳务工作,并约定了相关价格。我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15年12月份完工。2015年12月3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扣除已付60000元,天方公司尚欠我工程款217676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上述工程,被告新华公司是发包方,天方公司是承包方。该工程是被告李会渠挂靠天方公司,以天方公司名义具体施工。新华公司作为发包方,尚欠天方公司80余万元工程款。李会渠挂靠天方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华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天方公司、李会渠连带支付工程款21767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新华公司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新华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和我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我公司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2、本案涉及的前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程,系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和我公司自筹基金建设,工程的建设、决算须以政府部门审计的最终结果为依据,目前此项工作尚未结束,政府审计部门的结果尚未作出,认定我公司欠原告工程款没有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天方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李会渠,拖欠工程款也是事实,工程是李会渠挂靠我公司承包的,工程款应当由李会渠支付并解决。被告李会渠辩称:涉案工程不是我承包的,是我哥李兴会牵头承包的,是否挂靠天方公司我不清楚,我只是负责涉案工程工地上的具体事宜。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1日,新华公司与天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天方公司承建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北路前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老年护理合建综合楼,工程内容:土建、水、电、暖及弱电工程(以施工图纸和图纸答疑为准),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三发改社会【2010】122号,资金来源:自筹、财政拨款。开工时间为2010年7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合同总价款为7494711元。合同签订后天方公司开始进行施工。2015年3月9日,新华公司与天方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天方公司承建前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老年护理院合建综合楼4-9层部分土建装修及水电安装等未完工程项目(包括门厅雨棚及采光井施工),合同金额暂按2300000元,最后结算价以原合同为基础,所完成工程量经双方共同认定,并按审计部门审计结算结果为最终依据。工程款的支付:依据原合同付款办法,按照三门峡市审计局对该工程已完成工程项目审计结果价,加上本补充协议暂定价,核定工程款支付数额。补充协议生效后天方公司进行施工。2015年4月7日,李会渠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天方公司名义与宫吉祥签订《内墙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前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老年护理院合建综合楼,工程地址位于建设路与陕州路交叉口北50M,工程内容为内外墙砖与卫生间地板砖,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合同还约定了具体价格及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准)等。2015年12月30日,李会渠和宫吉祥对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签订了结算单,证实工程总金额为277676元,已支付60000元,剩余217676元未支付。宫吉祥、李会渠和天方公司均认可该工程结算价款,新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2017年1月24日,天方公司向新华公司申请付款,要求新华公司支付100000元款项解决涉案工程民工工资。新华公司和李会渠对此均予以认可。另查明,被告李会渠借用天方公司的名义承包前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老年护理院合建综合楼工程,和天方公司之间形成挂靠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新华公司作为发包方,被告天方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是事实。该工程是被告李会渠挂靠天方公司,借用天方公司名义具体施工,李会渠是实际施工人。李会渠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天方公司名义和原告宫吉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宫吉祥起诉要求被告李会渠支付工程款217676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天方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对被告李会渠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利息,本案当事人对欠付价款利息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息;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本案工程结算之日为2015年12月30日,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新华公司在其欠付被告天方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依据,不能成立。被告新华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会渠支付原告宫吉祥工程款21767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宫吉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被告李会渠、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军亚审 判 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肖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