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7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世锋、徐泉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锋,徐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752号之三申请人:吴世锋,男,1968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徐泉凤,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泉凤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账户号为62×××33内的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