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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7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世锋、徐泉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锋,徐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752号之三申请人:吴世锋,男,1968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徐泉凤,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泉凤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账户号为62×××33内的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