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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泓与被执行人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泓,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异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薛泓,男。被执行人: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柳树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泓与被执行人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泓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在对该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薛泓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薛泓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薛泓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琦审判员 王小坚审判员 刘琦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