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彦军、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彦军,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彦军,女,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陈瑞俊,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兴月,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地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7668489W。法定代表人安士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树乔,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许彦军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虽然柏林集团已为许彦军缴纳养老保险,但许彦军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另外,被上诉人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未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下向许彦军下发《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通知书》,是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上诉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原审应查明上述问题,依法裁判。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彦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郝东霞审判员 薛金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