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373号原告:天津市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94974631L),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E。法定代表人:杨惠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芝,该公司法务。被告:刘鑫,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