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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超与朱张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超,朱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42号申请人郭超,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朱张和,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朱张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张和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