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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74号原告:宋某,女,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殷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