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樊某非法持枪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6刑初19号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人樊某先后在柞水县乾佑街南段一五金商店、西安市一建材市场购买射钉枪一支、钢管一根,后将钢管焊接在射钉枪上,藏匿于家中。2016年1月1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对被告人樊某家进行检查,查获钢管、枪机各一件。次日,被告人樊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枪形物一支。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形物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发射为能源。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枪支照片、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樊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结合柞水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的枪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纲审 判 员 程凡人民陪审员 朱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