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恢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艾勇、仲崇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王艾勇,仲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恢569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艾勇,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仲崇红,女,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张伟与王艾勇、仲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发现有房产一套,现已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上述房产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张可树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现正在审理中,建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昊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