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金玉、魏亚平、赵清旭与哈尔滨哈达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彦红雇佣关系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玉,魏亚平,赵清旭,哈尔滨哈达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赵金玉,男,194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东风镇。申请执行人:魏亚平,女,1952年7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东风镇。申请执行人:赵清旭,男,200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被执行人:哈尔滨哈达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79号。法定代表人:戴永革,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彦红,女,198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松花江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玉、魏亚平、赵清旭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哈达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彦红雇佣关系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哈达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死亡赔偿金156776元、丧葬费8159元、抚养费22659元、医疗费772元、精神损失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2082元,要求被执行人王彦红给付死亡赔偿金156776元、丧葬费8159元、抚养费22659元、医疗费772元、精神损失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208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9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