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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改风与王建军、冯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改风,冯聪侠,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改风,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冯聪侠,女,1967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68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改风与被执行人王建军、冯聪侠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军、冯聪侠在金融系统的存款;二、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建军、冯聪侠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光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