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与刘生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刘生贤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甘0982民初718号原告: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XX忠,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龙,甘肃贺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生贤,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甘肃古郡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原告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与被告刘生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负担。代理审判员 伏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