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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与刘生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刘生贤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甘0982民初718号原告: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XX忠,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龙,甘肃贺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生贤,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甘肃古郡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原告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与被告刘生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负担。代理审判员  伏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