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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兴成、毛祥焕、陈朝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兴成,毛祥焕,陈朝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690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刘佳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建民,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露,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兴成,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毛祥焕,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陈朝虎,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成、毛祥焕、陈朝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17元,减半收取计5608.5元,由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永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