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兴成、毛祥焕、陈朝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兴成,毛祥焕,陈朝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690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刘佳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建民,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露,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兴成,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毛祥焕,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陈朝虎,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成、毛祥焕、陈朝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17元,减半收取计5608.5元,由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永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