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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大英县凯歌砂石厂与被告彭华、第三人周世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英县凯歌砂石厂,彭华,周世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501号原告大英县凯歌砂石厂。住所地:大英县回马镇梨园村。投资人顾芳云,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友爱镇兴福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易泽明,系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华,女,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号。第三人周世清,男,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新民场镇星火*组**号。原告大英县凯歌砂石厂与被告彭华、第三人周世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大英县凯歌砂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英县凯歌砂石厂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采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