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万柏林区金方圆建材经销部与郭韬深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万柏林区金方圆建材经销部,郭韬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金方圆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郭韬深,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9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郭韬深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金方圆建材经销部借款20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30元、案件执行费2934.9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本院(2016)晋0109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韬深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韬深在��关单位的收入。(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