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3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雷明贵与左明建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明贵,左明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3民督21号申请人:雷明贵,男,1966年6月8日出生,住宁陕县。被申请人:左明建,男,住宁陕县。申请人雷明贵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雷明贵称,被申请人左明建因急用向其借现金100000元,并当场给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至今,现要求被申请人左明建偿还申请人雷明贵借款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左明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雷明贵借款100000元。申请费766元,由被申请人左明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