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湖北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景杨萍、殷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景杨萍,殷联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887号原告:湖北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青年路158号。法定代表人:何义,董事长。被告:景杨萍,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告:殷联合,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杨萍、殷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湖北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友元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晋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