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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湖北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景杨萍、殷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景杨萍,殷联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887号原告:湖北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青年路158号。法定代表人:何义,董事长。被告:景杨萍,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告:殷联合,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杨萍、殷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湖北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友元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晋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