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建伟与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伟,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741号原告:黄建伟,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波,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杨菲菲,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被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伟与被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建伟负担。审判员  翁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