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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倪海洋等与倪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海洋,刘春兰,倪萌,吴文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1007号原告:倪海洋,男,1962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刘春兰,女,1960年9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倪萌,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吴文彦,男,1957年1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倪海洋、刘春兰与被告倪萌、吴文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倪海洋、刘春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海洋、刘春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军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郭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