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1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倪海洋等与倪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海洋,刘春兰,倪萌,吴文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1007号原告:倪海洋,男,1962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刘春兰,女,1960年9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倪萌,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吴文彦,男,1957年1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倪海洋、刘春兰与被告倪萌、吴文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倪海洋、刘春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海洋、刘春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军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郭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