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许兴江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兴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19号申请执行人:许兴江,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许兴江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许兴江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并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XX偿还申请执行人许兴江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万元。并由被执行人XX交纳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XX的财产调查,查实:被执行人XX在本院(2017)陕0626执150号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冻结了该案被执行人张宝君在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由于此笔款项尚未结算,不宜扣划给申请执行人XX。故不能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许兴江。2017年4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许兴江谈话,告知其被执行人XX作为另案的申请人的事实及冻结另案被执行人张宝君工程款情况,待支付另案作为申请执行人XX的案件款时,本院将扣除XX在本案的标的数额及相关费用。于同日申请执行人许兴江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