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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虞安平与虞和北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安平,虞和北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300号原告:虞安平,男,196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诚,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虞和北,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系原告之妻),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贤,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安平与被告虞和北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安平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安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安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虞安平负担。审 判 员 徐嘉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