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湘潭鑫茂机械有限公司、谭新亮、谭照、胡灿辉、沈利君、寻院厚、宋家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湘潭鑫茂机械有限公司,谭新亮,谭照,胡灿辉,沈利君,寻院厚,宋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财保20号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群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周红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湘潭鑫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竹埠村村部。法定代表人:谭新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谭新亮,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谭照,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灿辉,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沈利君,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寻院厚,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宋家秀,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湘潭鑫茂机械有限公司、谭新亮、谭照、胡灿辉、沈利君、寻院厚、宋家秀合计的2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2.冻结被申请人宋家秀、寻院厚提供抵押的名下分别位于XX的房产;3.冻结被申请人湘潭鑫茂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4.冻结被申请人谭新亮名下湘潭鑫茂机械有限公司100%股权。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已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湘潭鑫茂机械有限公司、谭新亮、谭照、胡灿辉、沈利君、寻院厚、宋家秀合计的2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宋家秀、寻院厚提供抵押的名下分别位于XX的房产;三、冻结被申请人湘潭鑫茂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四、冻结被申请人谭新亮名下湘潭鑫茂机械有限公司100%股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湘潭鑫茂机械有限公司、谭新亮、谭照、胡灿辉、沈利君、寻院厚、宋家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莎